英国17世纪的内战,是历史上一个令人百读不厌的题目。也因其事迹牵涉广泛,各种机遇错综重叠,多方面的记载细腻详尽,所以极不容易分析处理。譬如说变乱前后各种扰攘与清教徒所提倡的教义有密切关系,清教徒的思想和行动早已被公认为推进资本主义的一种力量。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可以直接说内战的起因是由于英国资本主义之勃兴,而圆头党人也在直接或间接中成了资本家的工具?
查理一世上断头台前夕,和他两个年轻的儿女诀别(王后和两个年长的王子已避难他邦)。我们至今还能想象他10岁小儿在哭泣中对他的答辞。1649年1月30日伦敦溶浴在冬日的阳光里,断头台上的准备却延迟了一段时间。因为查理在特别法庭审判的时候,不承认法庭有此威权。执行死刑的人也怕他最后抗拒,于是在断头台上加钉卡钉,内穿绳索,准备必要时将国王绑缚。而这种准备全属多虑,临刑前查理表现相当合作,他甚至拿出一顶丝织睡帽,将自己的长发拢括进去。他又对刽子手说,他头伏在木块上的时候不要立即动手,他还要默祷。一到祈祷完毕,他会将两手伸出,这才是用斧的时候。于是过程全照其安排,于午后二时零四分完成。
这个被命运遗弃的国王,临刑还说了宽恕他仇人的话,希望英国国民享有他们的自由,并且嘱咐生者,应当召开一个全国宗教会议,这些情节,即是300多年之后读来,还不免令人心折。
查理斯图亚特极为刚愎,在政治上缺乏诚信,又受法国王后的影响。他曾在内战时战败被俘,看穿了反对党人不能团结。希望在议会被长老会的一派操纵,而圆头党军为独立教派(in-dependents,后为公理会派[congregationalists])掌握的这种敌对阵容中造成分裂,坐收渔人之利。其王后则在外国买马招兵,他自己也对爱尔兰的保皇党另有安排。这种伎俩被克伦威尔识破,查理因此下台。
可是另一方面查理一世也是标准丈夫、好父亲,他信仰虔诚,他的君权神接观念也使他坚持己念,最后关头也不乞一死,只有以身殉教才能上报天神,下无负臣民。历史人物和行迹就有这些令人感动又矛盾冲突之处,也可以使以后的历史家随着感情上的取舍而左右其文笔。而读史之人又因所处的环境而有取舍,如有时提倡自由,有时又尊重传统与纪律,也可以使对同一史迹的看法发生差异。我现在举的一个例子,是当今英国历史家艾诗立(mauriceashley),研究克伦威尔的权威。他年轻时曾著克伦威尔:保守的独裁者(olivercromwell:theconservativedictator),内中对克伦威尔全无好话,甚至他的私生活也在书中被批评,譬如说他嫁女用费奢靡,其他行止政策也有类似严苛的批评。20年后,艾诗立又著一新传记,书题为克伦威尔之伟大(thegreatnessofolivergromwell)。前书是在墨索里尼、希特勒的阴影下写成,不免把自己憎恨独裁政治的心情推及到历史人物身上。我们钦慕艾诗立坦白之余,不免在今后读史时更存戒心。
英国历史材料汗牛充栋,容易使外行的我们望而却步。各种公告记录早有图书馆档案室保全,私人的日记、信札又可以大批托出,于是信史、野史、回忆录、地方史可以个别的或整套的出版。近百年来,又分析为思想史、经济史、法制史等等类目。而新资料仍不断发现,例如纳米亚(lewisbnamier)从过去政客的文件中寻出家庭开支败单等,而从这批资料中根据其数字及交往的关系,断定其党同利害,自成一家之言,也引起很多年轻学者争起效法。古奇(g.p.gooch)作英国17世纪的民主观念(englishde摸craticideasintheseventeenthcentury)一书,即在一处参阅当日发行的政治传单,多至30000件。
因为有了以上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英国历史家多注重分析而不注重综合。在学术上因专长而产生门派,古今中外一律,也无足怪。英国作家既已考证精微,不耐烦旁人作粗浅的解释更是常情。可是今日我们研究资本主义,却不能不将英国的17世纪历史作一种高度的压缩,才能看出今日公认的资本主义在国际上的一般性格,以及新旧交替之际英格兰王国及不列颠民族所表现的特征。资本主义在17世纪的英国有长足的发展;这种发展不彰显于当中任何特别的事迹,而显现于世纪前端(以1603年詹姆士一世从苏格兰来英兼英王为始)和世纪后端(可以用1689年作最高点)之间的大幅度差异。这个国家的组织在世纪的前端还没有赶上时代,未有一个众所公信的方案,各种争执多集中在一种原则和一种抽象的观念上,而以宗教为表里。世纪之后期,以上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但已逐渐澄清。所以英格兰教会(churchofengland)以主教管辖圣公会(episco-pacy)体制,对其他各种宗派不加取缔,已成为公认的原则,现代政党之雏形也于此时产生。如果资本主义在此中有所贡献,其本身必为通过全社会之很多体与面,成为一种带有综合性的改革,而不是“资本主义的精神”或“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一种粗枝大叶的观念可能交代得清楚。
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非英国史专家,反能旁观者清。况且中国20世纪也面临一个大幅度的转变。英国17世纪的人口,据估计约增加50%,大约从400万进到600万。有宗教上的争执,但仍保全为一个基督教徒的国家。表面看来,这不能与中国在20世纪的变化相比。可是两方的改变都牵涉到思想、信仰、内政、外交、社会、经济与法制——总而言之,彼此都包括整体彻头彻尾的脱胎换骨,在历史中都无前例可循。又因为经历时间长久,虽局内人也无法将全部经历详细叙述。在这些方面,两者的经验应当可以互相映证。
中国100多年来的颠簸始自鸦片战争。历史家溯本归源追究西方给予中国的影响,很可能对英国史有不同的看法。这也就是说,彼方的改革与设施,短处和长处大凡能对中国此后发展有长期性推进的功效之处,已应视作中国历史之一部分,不妨编辑采用,研究中国的历史家(不一定是中国人)或能继续朝这方面进展。并且中国历史规模之大,其赋予历史家之广幅胸襟,最能与西方历史家注重精微相平衡。本人不过以客观的立场在既定题材内重新安排众所周知的事迹,以适合于本书之体制,并融出前后一贯的看法,还谈不上重写历史。
1603年英女王伊莉莎白一世去世,都铎(tudor)王朝断嗣,王位由詹姆士一世接继,是为斯图亚特(stuart)王朝之始。詹姆士系伊莉莎白之侄孙,依西方习惯通称堂表弟(cousin),自兼苏格兰国王。这也是朝代国家的办法,英、苏两国此时尚未合并,各有其司法立法行政机构。
詹姆士以学者自居,曾御制自由君主之真正法律(truelawoffreemonarchies),极度的宣扬君权神授。书中阐释君权产生于尊卑上下的等级之前,也高于私人财产,所以自由君主不受外界帝王之干预,也不受臣下的要挟约束。他这专制独裁的作风,与很多希望自由与解放的国民冲突,使斯图亚特王朝在大众关系之中陷于不利的地位。
概略说来,以后内战诚君和成立民国之各种远因,在詹姆士一朝都已埋下伏笔,有些因素,尚可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
社会本来是一种混合性的封建体制(全国划分为县〔shire〕,也有民兵[militia])。这种封建是中国历史里所没有的。有些欧洲学者认为这是日耳曼民族侵入欧洲西南时,与罗马帝国的残骸重叠组合而成。所以其下端显示着部落组织的型态,其上端却又隐约表现着若干全国性的中央结构。这种制度的最大特征,为带有契约性质的从属关系,例如陪臣(vassal)之对领主(lord)的骑士勤务(knightservice),每年有40日的义役。13世纪的大宪章(magnacarta)又将国王的权利详细规定,也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之精神。
可是到詹姆士嗣位时,以上情形早已改变。骑士勤务原来是因为陪臣有采邑(fief或fee),可以以土养士。这也只能行于中古战事带着竞技性质,动员简单后勤的马虎条件下,最迟在英法百年战争之前已失去作用,否则爱德华三世用不着向意大利人大量借债(详第二章佛罗伦萨部分)支持他的军事。
大宪章自1215年公布之后曾经同位的君主稍加修正,依例颁布,不下40次,可是一到都铎王朝,即未再提起。原来都铎王朝两位有力量之君主,亨利八世及伊莉莎白一世,父女在位83年,占16世纪之大部分,他们深得民心,亨利在宗教改革时没收了很多寺院的田产,在位时已卖出一部分,伊莉莎白又继续卖出。她个人采取稳健的政策,以机智圆滑的态度对付议会,因此都铎王朝从未发生皇冠与立法机关的冲突,延至斯图亚特王朝冲突才爆发,而伊莉莎白死时尚负债40万镑。
英国的议会,本来不能算是立法机关。中世纪的习惯,法律统有过去之成例,凡是以前未曾做过之事,现在有人提出质问,则不能做,也无需立法机关。国王召集议会,全系由于特殊问题发生,需要各界代表参与磋商,有时也倚之判决特殊案件。召集也不定期,议员到会也只算是一种义务。上议院为贵族院,为有爵位及高级僧侣之集会。过去全国土地大部分在他们名下,所以地位重要,现在则爵禄名位由国王颁赐,也可以出钱购买,总之上院控制的财富日削,其威望也因之陵夷。下院为平民院,成员为各县乡绅,每县二人,称为县之骑士(knightsoftheshire)及各自治市之市民(burgesses)。他们地位日高,是因为全国财富逐渐落入他们手中。内战前夕,传说下议院的议员论及上议院曾说:“我们可以拿三倍的价格把他们买过来!”所以以后国王与议会的冲突多起于下议院。
既为封建制度,其政权与裂土分茅的形式及土地占有平行存在,地产也不能随意变卖。但在中世纪,很多人利用技术上的漏洞,脱离此种束缚。名义上不出售,卖方仍自称领主,而将土地“封”给买方,约为陪臣,得价之后,只责成他供奉一点名义上的义务,就完成了应有的契约关系,甚至“每个夏天采办一朵蔷薇花”也可以算数。一位法制家曾说,英国习惯法比(com摸nlaw)的法庭“用虚构的事体堆在虚构的事体之上,以规避历史上的负担”由来已久。
一到16世纪,封邑(manor也可以译为庄园,可是与中国庄园的性质截然不同)已可自由典买抵当,可是内中又有无限的复杂情形,其症结则是封建制度虽早崩溃,但很多封建习惯并未消除。所谓“终身产业持有人”(freeholder),情形尚属简单,直率说来他们即是占有土地之业主,得以自由买卖,也可以自由继承(按理如直系亲属死尽,应将土地退回封邑之主人,但是事实上无法执行)。即使如此,土地仍配有对封邑应纳之地租,但为数之微已不值得过问。最成问题的是“副本产业持有人”(copyholder),他们大都是穑夫(villein,本书不称农奴,而从serf音译,详第三章)的子孙,因为过去封邑记录内有他们的名字,他们持有抄本,或称某人某处有此抄本,即以为根据,占用土地。封邑所有人可能否定其根据,将之驱逐,或科之以佃费,称为“罚款”(entry|fine),要不则强迫他们径改为佃赁,又将佃赁期间缩短,到期加租或不再续佃。可是在封建时代,穑夫虽没有领有土地,但他们祖孙有耕耘斯土的权力,亦非改成佃赁即可驱逐之。虽然他们对封邑承派有义务,这种义务有大有小,各处千差万别,即在封邑之中,也可能不同。他们一般缺乏安全感,是内战前后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英国农作物价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上涨4倍至6倍,而且上涨趋势尚未遏止。加以上述土地主权与租赁关系复杂,此时地产之经营产生极大差别,有些农场百年之内佃金增加了10倍,有些则全未增加。总而言之,在封建社会里,农业生产除了耕作人食用之外,大部分维持了有关人物各别的社会地位,很少的人用商业交换的方式谋利。这种情形在都铎王朝已经改变,至斯图亚特王朝变化更大。因为这国家已逐渐从自然经济进展为金融经济。
圈地(enclosure)在过去被认为是使小农流离失所,成为社会骚动的主因。因为圈地取消公地(com摸n),小民失去牧场,而分得的私地小而不便经营,只好低价卖与大地主,所圈之地全部改为牧场,又减少劳力之需要,引起失业问题。但据最近的研究,则事不尽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情形不一,有些圈地尚为农民自动发起,从农场改为牧场和从牧场改为农场的情形都有。还有圈地之后,用灌木构成树篱,增加排水沟,改变地形,并不减少工作,还需要更多劳力。总之圈地开始于16世纪之前,经过17、18、19世纪,到本世纪初期才完成,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须之步骤。17世纪的问题大都由于封邑拆散分割买卖,所买卖的特权含糊不清,佃户又将土地分割遗传,而习惯法庭只承认现今占有人的使用权(seizin),无法澄清所有权。这样一来,一般农民惶惶不可终日,有些也被退佃。有些封邑之主人则不知地产究在何处,也找不到承佃人。按固定收入生活之地主早已入不敷出。此时尚有投机的地主和做官经商的地主在混乱之中得利,成为新的乡绅阶级(gentry)。
农村经济不能与新兴商业合流,也是社会陷于混乱的一个原因。习惯法的成例,农作物只能通过设定的市场以“公平价格”出卖,不得私自交易,市场的组织不能重复。此时城市人口激增,如伦敦自1500年至1600年自60000增至20余万,40年后再增一倍,其供应关系与以前已大不相同,16、17世纪的流动商人(waywardmerchants)对各地区间经济的沟通有相当贡献,只是他们的生活极不安定,生活也没有保障。习惯法原为封建社会的产物,没有应付现代商业的经验。没有适当的程序处置动产,在继承人典当后则将产业交付贷方(摸rtgagee),借方(摸rtgagor)即失去使用权。破产与保险当然都谈不上,即是控诉对方违约,也须证明本身实际亏本,因违约而丧失的机缘则不能算数,而且诉讼的时期往往很长,动辄10年。另外,社会对流动商人仍相当歧视。
以上各种迹象显示,英国在17世纪初期所遇的困难固然可以视作一种法制问题,也就是说,社会已进化,法制未能赶上,引起脱序现象。可是实际上的发展,早已经超过这样的概说。其牵涉的不仅是法律和制度,而且是法律和制度所辖社会体型的本质。在这种情形之下,英国之16、17世纪与中国之19、20世纪有其相似之处。上层人物尚在争辩如何对付这问题,下层组织早已脱颖而出,其发展超出当事人之历史经验,才有内战之爆发,而且其争端还掺杂着很多宗教色彩。
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因财政困难而召开议会,待议会批准新的税法。根据中世纪的习惯,平时国王以他自身的收入支付费用。历来英王皆是全国最大的地主,直接操纵16的地产,都铎王朝没收寺院产业时,尚可能多至15。但经过近百年的变卖、损耗,加以残存的土田多分散,此时复难发生租赁之功效,大概国王传统性质之收入,每年不过20万镑,再加上关税,即所谓的“吨税和磅税”(tonnageandpoundage),亦即船钞以吨计,进口货物以磅计,每年约可征收20万镑之数。但国王之开销,在17世纪初年之平时,也需50至60万镑。如果爆发国际战争,则军费一项动辄100万镑。英国此时仍无常备军,海军之组织才刚有头绪,所以王室的财政主管捉襟见肘,经常负债100万镑以上。也有人说国王生活奢侈,对宠信的人赏赐过度,不过这些指责不能否定其背后的一个事实,即:财政组织过于陈旧,无法融合于政府的功能亟待展开的时势。
伊莉莎白在位之日,只授权议会讨论财政税收,大凡宗教与外交事宜由其全权处理。一到斯图亚特王朝,国王权力大减,国王因财政问题召开会议时,议会往往在答复国王财政需要之前,质问其行政方针,而在争辩时提出宗教与外交事宜。这一方面固然是詹姆士父子不得人缘,一方面也显示时代已变,17世纪英国已处于一个内忧外患的环境里,其臣民已不再漠视这关系全国人民生活的事体。
17世纪也是清教徒活动的时代,世纪一开始,英国的国王、英格兰教会和各大学站在一边,议会与清教徒在另一边形成对立。可是一提到这题目,历史家就感到困难,因为清教(puritanism)本身是一个不容易捉摸的名词,即专家亦称其“靠不住,无从证实”有些人又认为它是“高利贷的资本主义与企业的泉源,其潮流则可以领导进步之民主及社会之骚乱”诚然以上情形都在英国之17世纪发生,可是说者却不知如何将这些互不牵连的因素综合在一起。陶尼曾说,欧洲中世纪的思想是以人类各种活动与利害构成一种价值上的层级系统(hierar-chyofvalues),经济只是当中的一个因素,而在这系统之最高瑞,则为宗教。读者仍不免感到茫然。
在这情形之下,最好把视界放宽,首先承认人类是一种宗教的动物。这里所说的宗教,是广义的宗教,包括有形与无形的组织,入世与出世的思想,只要它笼括着人生最后之目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导引出来一个与旁人关系之要领,不妨以宗教视之。即是一种高尚的革命思想或一种显而易见的迷信,只要它凝聚于一个“最高的”和“最后的”宗旨,有吸引一部分民众的力量,即不失其为广义之宗教。我自己年轻的时候忽视中国人的宗教性格,后来读书做事的时候和西方的宗教生活接近,反求诸己,才领略中国的儒家思想和习惯也是一种宗教。我也记起中国内地,民间在房屋阶檐上供奉着“天地君亲师之神位”即已是民国二十多年,祀奉未绝。成婚时男方仍用红纸大书“文王典礼”丧事虽用佛教仪节,其“披麻带孝”仍是按专制时代的规定。这时候我再读明史里面考察地方官的条例,就轻易地察觉他们注重各官移风易俗的能力。嘉靖帝朱厚熜因不承认自己承继于弘治,尊奉本身亲生父母,而引起群臣反对,几乎酿成宪法危机。而明清的刑法仍沿袭汉唐,以“五服”之亲疏,作判断的标准。民国初年军阀通电全国,其文辞仍以“全国各父老”开始,鲁迅和陈独秀反对的即是儒家思想的滥用。即使新加坡李光耀政府与西方新闻界发生冲突时,也仍有儒家的“来百工柔远人”的集体观念和基督教所表彰的个人主义两不相让的形势。即是西方人描写中国人的小说如大地(goodearth)及夏威夷(hawaii),也仍以子承父业的习惯在血缘关系之中得到永生的不朽作题材。曾子所说“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就在以上各种事迹中不断重现。尼克松曾说:中国人动辄设想千多年,西方人只顾及几十年,实有其道理。
这后面的一个原则,是世界上任何国家不能全凭铁掌操纵。即算兴文字狱、主持特务政治,也要主持裁判的法官和特务的爪牙相信他们自己的工作具有社会价值。大部分人民的日常生活也不可能随时鞭策、到处监视。其所遵循的法则,必有幕后之协调。这种力量,即是我们所述的广义宗教。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严格言之,不外各分等级之士地占有人因袭其社会地位,长期保持其经理的体制。下层政府与各封邑领主之家室不可区分。而朝代国家的办法,是领士可以远隔而不相关联,其人民包括不同种族,使用不同语言(百年战争即是由于英王爱德华三世企图掌握法国之诺曼底;迄拿破仑崛起时,英王仍自称兼法国国王)。于是宗教更形重要。当时全民属于教区(parish),向教堂付什一税,教堂有养生送死、登记各人之出生与婚姻、遗产继承及其他民事之凭藉,也可以惩戒信民。礼拜缺席的信民尤要被罚。所以教堂不仅为变相的政府,其功效尚超过一般之政府。
17世纪英国之内忧外患,宗教事宜没有着落,也是其中因素之一。一个世纪之前路德提出宗教改革,已经将罗马教廷之信用戳穿。可是路德所提信民即是长者说以及加尔文之命定论破坏了整个基督教1000多年来的组织系统。基督教凭的不是中国人在血缘关系里获得永生,而注重个人的赎身超度(redemp-tion)。也可以说是通过一种神秘解释,在个人与神的关系中获得精神上之永生。可是良心之自由(freedo摸fconscience)全系个人之事,没有外形的协定,是故宗教失去其一般性和社会性,也难成为协定全民生活习惯的一种力量。比如圣餐(thelord’ssupper)是基督教中一个重要的赡拜仪式。历史上的基督曾与他的门徒举行最后一次晚餐,他曾将面包与酒给予门徒,又说:“吃吧,这是我的身体!”和“喝吧!这是我的血!”中世纪的神学家曾创“变质说”(transubstantiation)。此中trans为改变,substance则是物质。变质说认为僧侣将面包与酒给予信徒,这些物质实际是基督之血肉。路德不承认这种说法,可是仍相信举行圣餐时基督确实来临,所以信民必须有信心(faith),也就是要打开自己的心怀,接受神之恩惠。可是圣餐也可以完全当作一种纪念仪式,不涉及基督之来临。因为这些观点之不同,礼拜时产生仪式上的差别。甚至面包与酒应由神父亲自一一授与信徒,或由长老传递;餐桌应横摆或直放,都能产生严重争执。
一个世纪之前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更将复杂的因素加入微妙的关系中。亨利曾有志做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此志未遂,又想以亲信红衣主教伍尔西(thomaswolsey)做教皇,亦失败,才以离婚为理由和罗马决裂。他又在事前停缴教皇之年例,事后没收教堂之财产。凡此财政算盘和民族主义之考虑超过神学领域中之取舍。亨利又自称是英格兰教会之首长,更把他自己
和继位人视为半个教皇。以后英国的国王即是想不干预教堂之事,亦不可得。
亨利身后都铎王朝之宗教政策经过激烈而反复的波动,不少信徒被杀或亡命海外。1588年西班牙舰队之来犯,与宗教问题有关(另一方面则由于伊莉莎白出兵援助荷兰,详第三章)。最后伊莉莎白朝的妥协,也仍是不了了之。英格兰教会颁布的三十九信条(thirty-ninearticles)和祈祷书(bookofcom-onprayer),仍是在命定论及自由意志之间模棱两可。仍希望在天主教及加尔文派之间采取中立。只是宗教上的事体很难中立,并且各人对神学解释之反应往往不可预知。如果一个人能否被拯救,全系预定,则信仰之事确系个人之事,主教也是多余。反之如随自由意志而转移,则教会纪律仍极重要,僧侣也有他们的用途。詹姆士一世所说“没有主教也无需国王”即针对后说着眼。
以后这教会组织问题由三种派系交互作主:(一)主教团(episcopacy)保持现制,承袭罗马传统,旧主教传位于新主教一脉相承,主教对国王负责,有如詹姆士之期望。(二)长老会(presbytery)采取加尔文派组织,教堂由长老及执事等构成,各人由信民推举,也仍有全国机构,却不受国王干涉。(三)独立派(independents,日后发展为公理会[congregationalists])将命定论之作风更推进一步,各教堂主持人由各地信民推举,不设全国组织,各地都有独立的小教堂。克伦威尔即为此派,其军队将士以此派为多。
清教徒不限于以上各派。独立派固为其中坚,即较温和之英格兰教会僧侣,不坚持取消主教团,只运动在其他方面求改革,仍是清教徒的一支。此外教友会(ouakers)、浸礼派(bap
tists)等各宗派更是清教徒。总而言之,清教运动开始于伊莉莎白时代,又传入美洲,至17世纪内战时达到最高峰。他们大体相信命定论,但清教徒却不能以神学而成为一个独特的集团,他们注重净化教堂,革除各种伪饰,不相信圣餐可能产生奇迹,尽量保存圣经上所述的体制,也严格禁止星期天内的娱乐(詹姆士倒在此时提倡信民在行礼拜之后,应使他们以各种竞技自娱)。
以上各种经验均为中国历史所缺乏。今日我们批阅其记录,在某些方面不免说其小题大做。举一个反面的例子:一般西洋人士读中国历史,也惊讶于明朝嘉靖帝之“大礼仪”嘉靖不称弘治为“皇考”而称之为“皇伯考”引起群臣力争,翰林院官员前往请愿时尚说“国家养士之用端在今日”以致百多人被廷杖,十余人死于非命。这件事虽未如清教运动之长期抗攘,却也争论了好几年,在外人眼里,也是小题大做。其原因则是宗教包括了各种最高的价值和最后的观点,这些因素无法分割,也无分大小,总之就是不能妥协。
克伦威尔早先并不同意内战起于宗教问题的说法,以后才逐渐接受。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想见17世纪英国的宗教是一个牵涉广泛而又不可捉摸之事物。倘非如此,一位主要的领导人决不会轻率的加入战斗,更不会在几年之后,还要由旁人告诉他其动作之真意义。此时另一个说法是“任何物品一经霉烂,总因主教之脚牵扯在内”可是有正则有反,如果宗教的范围广,也可以说当日人文因素单纯,所以稍微调整安排就牵涉上一个宗教问题。清教徒的作为虽多,不外保持他们自己与神之直接联系。所以他们始终反对国王和主教插足其间,也不容任何人将雕刻物、美术品替代称数,如果此时他们反应激烈,则是因为过去假借威权,各种赞拜之仪节早已歪曲滥用。
在这情形之下,可以预见日后的发展:即清教运动对詹姆士一世的君权神授说一再驳斥,所以内战尚未爆发之前,英王已处于被动的地位,甚至在精神动员的成算上已经未战先败。
外交关系也与宗教问题牵连在一起。
17世纪西欧三个主要国家——荷兰、法国和西班牙——彼此之间长期处于敌对和作战之气氛下。英国此时和他们的交往,更处于一个奇特的境域之内,任何时间都要找上一个或两个为敌国,也可以随时攀为盟友。此中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王朝国家的习俗不合时宜,而民族国家之组织又未就绪。王朝国家的办法是各王室之间约为婚姻,其间经济的援助以嫁妆方式承办,纠纷也以家事方式调解,亲戚间的关系代替同盟,亦可在国际场合中影响第三者。而民族国家的外交,以国家之利害为前提,以金钱与武力为后盾,使节及间谍的活动频繁,全民参加,用费至多。斯图亚特王朝与议会冲突之日,虽未明言,国王可以说议会责成他办事,却又吝于付费。议会亦可言说王室以国事为家事,在国际场合中的措施动违众意,反要百姓出钱。
17世纪很多英国人不仅怕国王坚持由英格兰教会派设主教的体制,还怕恢复天主教。16世纪末期,天主教人士发动了不少改革,曾替罗马教廷收复不少失地,在历史中称为“反宗教改革”(counter-reformation)。英王在此时提倡君权神授,有将英国重新归纳于天主教羽翼下的趋向。根据过去的经验,这种运动如果成功,很多人的身家性命资财都将受影响,因此17世纪谣言纷起。而英王詹姆士停止对西班牙的战事,为查理向西班牙王室征婚未能成功,又替查理娶了一位法国公主,都是不孚众望、引起怀疑的行动。他的德国女婿以新教徒身份被推戴为波希米亚国王,虽有瑞典和荷兰精神上的支持,却敌不过神圣罗马帝国实力干涉,导致三十年战争。但英王詹姆士并未出兵救援。英国与荷兰的关系则更为特殊。虽然彼此都属新教,但在渔业和航海业以及海外殖民地的经营上却是敌手,终17世纪,英国也与荷兰大战了三次。在这情形之下,任何主持国政的都难免遭遇尴尬的局面,而斯图亚特王朝之不得人望,使这种局面更加恶化。
查理在1625年继位,声望更为低下,他虽与法国联姻,却因支持西格诺派(huguenots,法国的新教徒),在法国两方都不能讨好,使其联法抗西的政策无法实行,只好于1630年结束对西班牙的战争。当时议会里的反对派,也算是清教宗,很多人在西印度群岛投有重资,西班牙军队在此登陆,等于打击了他们苦心经营的成果。他们在查理不召集议会的11年间,经常借公司营业会商的机会讨论政治,于是又把各人在商业上的损失与国王迫害清教徒的事实连成一气。
这几十年英国为向大陆进军,在各地强迫征调兵员,而其衣服粮秣未备,政府又长期欠饷,以致作战时缺乏纪律,有时将士抗命,在国内又驻扎于民间,百般骚扰,与中国军阀时代的情形有很多相似之处。
如果与苏格兰及爱尔兰之间的问题可以算作外交,则英国的内战也可以说是终因外交上的问题而发难。詹姆士一世在位22年,他和议会的冲突已经快要决裂。查理一世又因为议会不合作,一味评议他的政策,而于1629年解散议会,之后11年间未召集议会。他用罚款方式,向各人单独的“劝捐”及收取“造船费”等等办法搜集经费。这些办法虽犯众论,但只要他不借议会之助而能应付财政上的需求,大家痛恨他却又无可奈何。最后这种局面则为苏格兰的问题所打破。
查理受大主教劳德(willamland)主使,对苏格兰教会加紧管制。因为国王既相信君权神授“作之君,作之师”而且兼为两国之国王,不能在两国作法不同。可是苏格兰教会向来以长老会的形式存在,詹姆士虽派有主教,也未变更其实质。查理的改革则牵动了很多仪式及组织,也间接妨碍了不少苏格兰地主的利益。这种行动所引起的反抗,演成一种签“誓约”(covenant)的运动,参加的人立誓保全苏格兰教会及长老会的组织,一时如火燎原。查理派兵讨伐,反被苏格兰军队打入英格兰境内。苏格兰人对国王的要求为每日军费850镑,直到这“主教战争”(bishop’swar)获得解决之日为止。因此查理在1640年召集两次议会。5月初的议会称短期议会(shortpar-liament)。国王原来希望议会为他筹饷,批准战费,但事与愿违,议会反攻击查理对国事的措施,所以查理将之解散。11月再召集之议会,则称长期议会(longparliament)。因为苏格兰的问题未能解决,国王只能再度召开议会。长期议会经过不少波折,可是概言之即是日后与国王对立发生内战、弑君,被克伦威尔整肃解散,却又在1660年再度召开,宣告本身应当解散,而召集下一届(复辟议会)之议会,前后经过20年。
就在长期议会召集之次年,即1641年,爱尔兰发生变乱,查理一世准备征讨。1642年议会通过“民兵法案”(militiaordi-nance),军事权完全掌握在国王手中。于是查理北行,在诺丁汉(nottingham)成立行营,内战由此展开。
英国内战前夕,各种事迹穿插曲折,牵涉的人物,脾气性格复杂,容易引起读者猜想,是否事实之展开一定要如历史所决定之程序。其中也好像千头万绪,稍微安排之不同,即可以使以后之结果发生至大之差异。
可是300多年以后的今天,我们回头检阅这些事迹,就会领会到历史之戏剧性与历史逻辑不同。也就是革命之浪漫史不一定与革命之结局相符合。放在个人经历的立场,其事实千变万化。可是从长时间、远距离、大视界的眼光看来,虽然各事时机仍不可预测,也有其神秘性,可是其中瞻前至后贯穿纵深的因果关系,则又似乎可以一目了然。
查理一世在苏格兰接受誓约时曾说:要是此事他尚不能干预,则英国国王之地位将与威尼斯之统领无异。而以后之发展也确实如此。立宪君主制,国王只是仪式上的领袖。而且政教分离,也是宗教独立派之始祖布朗(robertbrowne)所提倡的宗旨。可是很难想象17世纪一个以农立国的国家可以像一个自由城市一样的管理。英格兰国王成为英格兰教会之首长,至查理也已100年,要是此时说他应当置祈祷膜拜之事于不顾,只要安心做富贵闲人,也未免不近人情。同时英国又极端的羡慕荷兰共和国,书刊常叙述荷兰的富丽繁华、人民勤奋、自由风气弥漫,甚至霍布斯(thomashobbes)也认为英国人艳羡荷兰城市是英国革命的原因之一。然则荷兰由于过去无统一之政府及法制,向来各省自主,才可能由城市领导乡村。而英国企图效法,反有无处着手之感。
这种种不可能之事日后逐渐成真,当中经过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复辟和第二次革命彼此牵连的各种大事,英国社会之本质也在动荡中改组,这种改组,不能说与资本主义无关。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无法以个人之贤愚不肖解释历史。只能将英国17世纪的经验看作一种极大规模的组织与运动,而在其发展中窥见历史长期的合理性。
查理斯图亚特缺乏诚信,可是他对民瘼之关心又很难否定。同时,不少为他尽忠的人士虽冤死而不辞,如前爱尔兰总督斯椎夫德伯爵(earlofstrafford),更可见得国王之作为,也不是毫无原则。查理的宗教政策大都受大主教劳德影响。劳德关心小民之生计,反对圈地。对宗教之事,注重纪律,认为英格兰教会应保持其全国一致之仪式,并且主教的组织万不可缺。从这些条件上讲,我们纵然评判他们不合潮流,也不能遽尔说他们的保守立场即是居心叵测。
法律不能畅行,实是内战无法避免的最大原因。英国的法律和中国的不同,他们没有每个朝代各自立法的习惯;法律是自古至今一脉相承的。但是他们也没有将社会各部门统一归并的法庭,而是教会有教规法庭,封建有领主法庭,商人有市长法庭,国际贸易有海事法庭等。迄至16世纪已有不少整顿,都铎王朝将司法权集中。可是一般来说,全国性之法庭仍分两大类,执行习惯法之法庭有民事法庭(courtofcom摸npleas)、王座法庭(king’sbench)(这两者之间区别微妙,也在长时间不断改变,有时同一案件可能由当事人挑选其一投入诉讼),和财政大臣的法庭(courtofexchequer,专受理与国王收入有关之案件)。习惯法根据封建组织里的农村习惯,成例较僵化,各法庭动作较为迟缓。补救的办法,是在国王名下另设几个职责不同的法庭。内有皇廷大臣的法庭(courtofchancery,皇廷大臣(chancellor主持国王的礼拜,他掌握此法庭,表示以国王之良心作主,接受特殊的案件),高级委员会的法庭(courtofhighcommission,专管宗教上的事宜),和星房法庭(starchamber,专管政治犯)等,以及其他几个关系较轻的法庭。
这群组织统称特权法庭(prerogativecourts)。它们审判案件,一般脱离习惯法而根据平衡法(equity)。平衡法本身非法律,只代表一种法律观念,简概的可以“以天理良心行事”综括其宗旨。这中间的分野则是习惯法根据过去成例堆砌而成,凡事都要合法(legal,合法则是有过去之事例可援,合理与否,不再计较),平衡法则须要合理(equitable)。
表面看来习惯法的程序与内容已不合时宜,特权法庭乃为弥补其缺失而设。在斯图亚特王朝之前,皇廷大臣之法庭已邀请习惯法之律师参加合作,财政大臣的法庭也有接受平衡法的趋向。可是17世纪的纠纷一开,只因“特权”这个字,也可以使两方分手对立。星房和高级委员会也可以说是平衡法的刑事法庭。它们之成立,是由于习惯法缺乏对付煽动变乱(sedition)和惩戒诽谤(libel)等处置。可是在查理一世的时代,这些法庭惩罚政治犯及宗教犯,尤其是惩罚擅印挑拨性的传单之作者,惨极人寰。判无期徒刑的不说,带枷和鞭挞割耳黥面等刑的大有人在。虽说这些刑法也曾行于都铎王朝(所以它们并非不合法),但时代已变,至此引起极大的反感。所以争端一展开,很多习惯法的律师(包括法官书记等)站在议会派的一边,与清教徒为盟友。况且他们长期受着习惯法的影响,认为法律不能在政治的压力下低头,也使他们易于同情反对派。
这样一来,议会派和国王争执尖锐化的时候,一方企图酝酿在多方求改革时打开局面,却因袭了一种过了时的法制系统。另一方掌握了能修正法制的工具,却用这工具维持君权神授说,又用以保障赞助极权政治之宗教仪式。而且它之施用肉刑,更是在英国文化史里开倒车。
17世纪初期的经济恐慌,当然只增加了内战的可能性。西欧大陆国际战争之展开,在羊毛没有出路。荷兰商船业兴起,英国倍感压力,英伦海峡之间又多海盗出没。在失业威胁之下,很少人能对国王表示感激。长期议会开会之日,裁决斯椎夫德死刑,伦敦和西敏寺群众麇集,各行业的学徒乘机鼓噪,空气更加紧张。加以谣言纷起,这时候纵有一分将两方冲突性和缓化的可能,也在这动乱的气氛中一扫而光了。
长期议会在这种环境之下开会,对立的形态已成定局,于是反对派以一连串行动通过很多法规,以过去国王之抽吨税与磅税为违法,将好几个特权法庭取消,星房和高级委员会的法庭更不用说,连皇廷大臣法庭亦被提及讨论。只因为这法庭仍有它的用途,才被幸免。前爱尔兰总督斯椎夫德之判死刑,则是长期议会反对国王调爱尔兰军队前来英国镇压反对派,算是给国王及其亲信一个严重的警告。一般刑事程序既不能达到目的,斯椎夫德之死刑采用了“褫穿公民权法案”(billofattain-der)来执行,也就是他的叛国罪只要议会多数同意,毋须缕列证据。此举曾有前例,也算合法。大主教劳德则被监禁5年,终在内战时期处死。议会还怕国王下令终止他们集议,于是通过法案,非经本身同意不能解散议会。
综合这些行动,长期议会已经走上革命的途径。它已经无法利用它目前的威权继续以前的议事程序,也就是以前的议事程序无法容纳现在议会给自己揽纳的威权。爱尔兰变乱再起,议会只有再通过法案将全国的军事性城楼仓库以及军官的派任权收归自身掌管。国王只好离开伦敦,在北边招兵买马,内战于是揭幕。
300多年之后的今日,有关英国之内战可综述如下:
大凡一个国家,必定要有一个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和一个下层结构(infrastructure),当中的联系,有关宗教信仰、社会习惯和经济利害,统以法律贯穿之。总要做得上下合节,首尾一致。要是当中联系不应命,政局必不稳定。补救的办法或改组上层结构,或修正下层结构,再次之则调中层组织,如重订税制,颁行新法律。只是英国17世纪有如中国之20世纪,上层结构(国王、议会和英格兰教会以及军事外交等机构)与下层结构(土地占有、农业生产与分配、商人之权利义务等)同时与时代脱节,中层的社会、宗教、经济、法律各种因素都要重新改组。内战只是这长期改造中颠簸得最厉害的一个阶段。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重新考虑以上曾提出的一个问题:什么是清教徒?
中文“清”字,很容易产生误解。英文的purify,实为纯洁化。清教徒有一种将教会洗刷干净的宏愿,他们的运动是一种带着战斗性的群众运动。所以当初因宗教信仰被迫害的清教徒,宁可离开家乡,在北美洲披荆斩棘,另开天地,表现一种双手万能的气概。因之这清教运动必然是一种以“成功”为宗旨的道门(cultofsuccess),也有一种独立的性格。尤其坚信加尔文命定论的人士,他们既划分世人为预先被选得获拯救和被遗弃而遭谴罚的两类,逻辑上他们只能相信自己属于前者,而与他们作对的属于后者。只要他们自己在神前忏悔接受神的慈悲,即为已被选获救的象征。他们自己身后之事既已无庸顾虑,可以专心一致的去证实自己确已获救。严格的来讲,他们的生活并没有另外一种更高尚的目的。清教徒既有了如此心理上的准备,作战时必一鼓作气,做生意也必表彰其赤手致富的精神。离开基督教神学的立场,我们也可以说,在需要强化民族国家,开拓殖民地,成立资本主义社会的17世纪,清教运动适时而生。清教徒摆脱了中古以来一般人在养生送死的程序中,没有选择性的成为教徒的习惯,而在这有机转性的时期中各人经过一段宗教上的灵感和经验,容易将他们的一股信心主动的放在正在他们眼前展开的新世界潮流之中,将各人的冒险性格和独立精神发扬无遗。他们所要求的自由,大致也就是这主动权。
英国内战,不能用阶级斗争的笼统观念概述。照理推论,有家世声望的贵族大地主必较趋向保皇党,新兴的绅士阶级,尤其中级地主和商人,则有倾向于议会派的理由。可是实际的发展不尽如是,长期议会会员站在两方的,并不显示就带着以上不同的社会色彩。有些家庭的成员甚至参与敌对的阵容。虽说英国东南沿海一带,尤其接近伦敦的地区,以同情议会派者居多,西北与新型商业接触少的地方则大致同情国王,这样的对立仍只是一般印象,内中还有无数例外的情事。即是在其中某一方面控制的地区,内中也有不少敌对的人士。所以以后野战和攻城战同时展开。长期议会集会初时一般反抗国王的情绪高涨,可是后来过激派做得太过分,引起反感,也激得不少初时同情议会派的人反而支持国王。所以其取舍并不全由经济利害。
战事初起时双方都无常备军,彼此都以“召列状”(com-missionsofarray)召募军队。一般的情形是地主将他们邻舍佃农武装,给养与马匹也由召集人捐助,议会军则另有统筹的津贴。双方都不缺乏军官,因为很多人曾在大陆参与战事。勤王军最大的损失则是海军不发一矢,全部投效议会军。国王靠外界接济的机缘本来已很渺茫,失去海军之后更为无望。勤王军受英国地主生活影响,善于驰骋狩猎,因此在骑兵战术上占优势。但是他们的资源不充分。战事持久,议会军又逐渐占上风。
战事展开两年仍胜败不分,双方开始寻觅外援。查理一世从爱尔兰人获得的援助至为有限,而且他与天主教人士周旋,引起国内英格兰人的反感。议会则和苏格兰接洽,苏格兰的条件是议会派的人士签字于誓约,承认长老会的宗教组织。协议成功后苏军入境,使北部的勤王军两面受敌,极收牵制之效。但是南部的勤王军仍能采取攻势,也曾数次击败敌军。兵饷没有着落、部队缺乏纪律是两方的通病。很多部队只愿保护家乡,不愿远征,还有很多为部队长一手招募经营,一旦部队长战死,部队即瓦解。
直到1644年冬尽,议会才组织新模范军(newmodelarmy)。以后,兵饷的发给比较正规化。后勤部队也渐有头绪。普通的士兵都穿制服,严禁向民间劫掠。议会的会员不得兼军职。克伦威尔时则例外。他以中将统率新模范军的骑兵,部下大率由剑桥一带称为“东镇集团”(easternassociation)之地区募来,将士历经征战,宗教上的信仰则属独立派。因此,他们日后尚要在英国历史上留名。此时则因他们以清教徒的精神施用于战场,获得成果。1645年纳士比(naseby)一役,他们将查理一世亲自指挥的主力击溃,战后又追奔逐北十多英里,以至对方全部辎重以及国王之书信文件均被俘获。勤王军自此解体。新模范军之出现,显示军队已非私人构成之组织。英国高层机构已有蜕变之势,只是内中仍有问题。
纳士比之后,议会军只从事肃清勤王军残存的城市和碉堡,但是战事仍延至1646年夏天。5月,大势已去,查理化装出走。先南向伦敦行,半途又折向东北,至此他还想觅船航海,未果,最后北行,自投于参加内战的苏格兰军。这时他还以为苏格兰人对他的处置会比较契合。但是苏人留他半年,因为谈判不得要领,将他交给英国议会以换取40万镑之欠饷,然后撤退回国。
国王成为俘虏之后,和他敌对的苏格兰人、英格兰议会和新模范军也开始彼此之间的斗争,前二者在宗教上为长老会所左右;后者则为独立派之中坚。这时候绝大多数英国人仍相信国王是不可或缺的,问题只是立宪君主制的详细内容。查理曾说:“平时治理国家不在刀剑,而在讲道坛。”可见得他深信当日宗教在政治上的重要。他的书牍和行动,也显示他一直没有放弃以主教治国的希望,唯迫于环境,不得不与对方周旋。一到时机好转,他仍准备以主教团支持他的君权神授说。议会里的多数派属于长老会。他们既签有誓约,也觉得虽不用主教,到底也要有一个全国性的宗教组织,如此英格兰与苏格兰教会的事才有彼此交融的可能。
在独立派看来,实行誓约,采取长老会的制度,对他们一样不利。要是因此禁锢他们的教坛和活动,或让他们在全国体制之外自行瞻拜,都是难以接受的。此时全国仍有供奉教会的什一捐。独立派被迫以110的收入供全国教会,还要另外自费组织教会,另外出钱请牧师。既有全国教会,则有教区,因此人民之行动也仍受其管制。英国议会虽有一部分由于信仰自由而对国王作战,此时仍下令不许普通人讲解圣经;怀疑基督神性的人,仍会被判死刑。听以宗教的独立派对长老会的多数派也是心存戒惧,也相信他们是想干预人与神之关系。
当这些纠纷尚未解决时,议会提出裁军。各部队开始集中悉听遣散,但对欠饷并没有适当的处置,应募前往爱尔兰服役的士兵少,以独立派为主的军中将士决定自行其是。1647年5月他们派兵强行接收国王查理一世。其次,他们组织军人参政会(councilofthearmy),以将级军官及每团其他军官二人士兵二人组成。他们声称除了出入锋镝,既为自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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