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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错案即错:迟到的正义非正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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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相仿。这个时间差,的确是不够钟志强到小树林的时间的。就算是能够到小树林,也是非常勉强的时间。然而,当年,检方和法院就认定了罗苏和见到的人是钟志强。

    根据警方的询问与其他人的证言,钟志强那天也的确是穿着市一纸业的工服回家的。

    “罗苏和,你的那块表走得准吗?你确定时间吗?”杜蘅似乎是灵光乍现一般,举手示意法官,之后提问。

    “那块表,当时刚买不久,没几天吧,出了这事儿不到两天,表就丢了……”

    罗苏和道。

    “有没有其他的比对,你的手表与其他的表的时间是不是一致?会不会比别的表快一些或者慢一些?”法官追问。

    “这都过去这么多年了,你们一直在问几分钟的事儿,我真的不记得了。可是,我看到就是钟志强……那个背影,那个衣服,就是他……”

    罗苏和道。

    法官没有就此继续提问,但是,杜蘅的发问也的确开启了新的可能。也许案发时间比罗苏和预计的要晚一些,那么,钟志强就有足够的作案时间了。

    这是对钟志强不利的证词和可能,杜蘅皱眉。不过,杜蘅旋即心中又坦然的是,这是不能够确定的证据,于被告人,不会有不利影响。

    之后,没有人发问,罗苏和讲述了他曾经暗恋过林晓娜,林晓娜是多么善良美丽优秀的人,而钟志强一个普通工人,配不上林晓娜等等……这也是之前的证言里没有的内容。

    “我暗恋晓娜,我得不到她的青睐,也希望她能够幸福。可是钟志强他太无耻了,他不能够看着晓娜找更好的对象,然后就杀了她,他太卑鄙了,混蛋,他就不能放……”

    “出事儿之前的几天,我们厂子里岁数差不多的年轻人一起吃饭,晓娜说,街道办有个新来的办事员给他写情书,她有点动心了。那个办事员是大学毕业的前途无量,所以她想拒绝钟志强,想跟钟志强分手……一定是因为周六早上晓娜跟钟志强说分手,钟志强恼羞成怒杀人的……”

    不必法官与杜蘅发问,那起陈年旧事在罗苏和心中扎的太深,一旦提及,关于此的故事喷薄而出。

    及至现在,林晓娜已经死去经年,提及当年事,罗苏和仍旧感情深重。

    当年那个街道办办事员,也曾经被调查。但是,当时他却是出差在外地,有很多人一起开会,不可能在省内,是以,没有嫌疑……

    再审程序启动后的调查,庭前会议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尽管法院协调警方调查了张元,但是他车祸去世,而当年的事情更已经过去了二十年,那天,他干什么人去了,无人知晓。

    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一个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谁杀了人。

    林晓娜死了,死于他杀,强奸后杀人;然而,该案留下来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谁是凶手。

    ————

    源于此,杜蘅提交申诉状,她亦放弃了寻找真相的想法。她是钟志强代理律师,她需要证明的是司法机关将钟志强定罪是不合理的,而非找出来谁是真凶。重申了理由: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钟志强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就将穿市一纸业工作服的钟志强为犯罪嫌疑人,理由不充分;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收集钟志强有罪供述的可能性;原审认定的钟志强作案时间事实不清;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事实不清,与钟志强供述不符;现场勘查笔录无见证人参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杜蘅还向市高院提交了钟志强的同学,工友的证言,证明钟志强性格阳光,思想比较宽和,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平时没有偷窃、打架等不良行为。

    半月后,市高院作出了《钟志强故意杀人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采取了杜蘅关于钟志强案的许多观点。

    “钟志强被抓获之时无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林某被害案存在关联: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抓获钟志强时并不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钟志强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足依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认定的钟志强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综上,原审认定作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质疑原审认定的钟志强做案时间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聂树斌关于作案时间的供述前后存在多次反复,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钟志强犯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是钟志强的有罪供述,以及钟志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钟志强作案的客观证据,钟志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钟志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钟志强有罪。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市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钟志强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后,市高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京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钟志强无罪。”

    无罪判决,当庭释放。

    没有欢呼,赵芬痛哭的声音响彻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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