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里士满城堡前,公爵夫人让伊莎贝尔在与家人庆祝完米迦勒节后便开始履行公爵领地事务监管人的职责。并且,在公爵夫人返回父亲诺福克公爵三世的领地前,由她全权负责领地事务。
伊莎贝尔实在不明白玛丽到底是怎么想的。难道,是因为在法律和基督教教义中所规定的那样,妻子在法律和习俗上要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还是因为自己的出现改变了里士满公爵的命运,导致了这一系列的变故?
假如自己没有出现的话,里士满公爵此时已去世好几年了,玛丽也可能以公爵夫人的身分进入宫廷成为一名侍从女官。那么,她也会在律师的协助下获得公爵的地产及财产继承权。
伊莎贝尔·沃尔顿独自一人驱使着战马慢步在城堡通往阿斯克庄园的路上,一路上不断有认识她的乡绅、军士、仆役、公薄持有农、佃农和雇工向她鞠躬行礼及问候。她在微笑还礼的同时,脑海中却闪现出一件往事。
今年上半年,父亲曾对她提到过一件事。在今年颁布的《遗嘱法》中,第一次规范了普通法下的遗嘱权利。不过,遗嘱权利是将已婚贵族女性排除在外的。
无论已婚贵族女性在婚前是否是继承人,其丈夫在与其的婚姻存续期间都享有对地产及财产的绝对处置权。假如已婚贵族女性是继承人,其丈夫对其带入夫家的财产有监管权和收益权,只是不得将女继承人的地产加以出售及抵押。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贵族丈夫却别无选择的要依靠妻子来监管庞大的贵族家族、大量的地产、众多的仆人以及雇佣众多的乡绅作为其家庭事务的助手。实际上,只要是对公爵有利的事务,公爵也会允许及指导玛丽去行使法律上不允许的权力。
只要玛丽尽力履行自己的妻子的职责,她就可以积累相当大的权力、资源和个人威望。并且,公爵也会在遗嘱中详细说明,将更多的动产和不动产遗赠给她,
这些财产将会比普通法或婚姻协定中规定的要多很多。
现在,玛丽却依旧不愿意履行公爵夫人的职责,伊莎贝尔越想越想不明白。突然,她把贵族婚姻的财产问题联系到了自己的身上。几年后的某一天,当她成为某位骑士或贵族的妻子后,看来也要卑微地遵从法律中的规定。没有独立的法律身分,不得独立拥有私人财产,未经丈夫同意不得自行立下财产方面的遗嘱。
伊莎贝尔当然不愿意让自己成为16世纪贵族婚姻的牺牲品。随着此时已出现的婚前协议这种与婚姻财产有关的文书形式,她可以与律师相互合作去规避法律,还可以让未来的丈夫授予自己拥有立遗嘱权的权利。
还有对她更为有利的是,贵族或骑士丈夫肯定不会长年待在领地内,一定会经常性的外出巡视地产,进行合法的商业贸易,参加议会,出席法庭并为王室服务。所以,她的丈夫只能依靠她来监管领地及庄园事务,这样她便可以享有一定的自主权,立遗嘱权和财产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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