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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七章农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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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始物资非常有限的时候,原始公有制是必须的所有制形式,为了部族的整体利益,为了将有限的物资最大限度地用于维持尽可能多的人口生存,这种合族拥有,而且由长老或者族长进行分配的方式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长于以后的任何一种社会形态。

    但在物资过剩的情况下,让族中每一个人拥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则是必然的,这一点在出现必要性之前我就已经在太昊实施了,过去的数年里,太昊族人拥有了自己的房子、陶器等生活必须品,生活物资则实行了局部的私有化,由原来的部族拥有“集体财产”这种“集体所有制”而非“全民所有制”也已经在太昊存在了数年,广为部族长老和族人们所接受。

    为了防止在分配过程中出现长老团和族长过度伤害本部族个人利益的情况,也防止物资向族长或长老个人集中,我让太昊刑部和精算司一起对各部族进行监督,要求各部族对分配情况造册上报,并由精算审核,若出现明显的不公,或族人无故丧失必要的生活所需,则经长老团审核后对部族提出改进要求,直至诉诸太昊刑律!

    这些年来,在逐渐完善的律法保护下,长老和族长们享有了比族人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物资配给,但每一名族人同样得到了不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物资,基本上没有什么族人到宗庙去投诉,反而是由于外派军队,或者人口外迁之类的涉及族人个人或者家庭利益的事情产生的纠纷更多一些。还有就是婚姻法方面也有一些案例在充实礼部和刑部的档案柜。

    但物资分配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是比较平衡的制度,没有在这个制度下出现需要修改的必要性因素,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仍没有认真去思考过这个问题,直到出现这次的分粮食问题。

    “太昊宗庙的粮食税收仍是主要的物资保障,它属于全族人所有,也必须由宗庙管理和分配,这部分粮食必须存放在公仓里!”我在长老会上首先定下了这个底线。

    “其他属于各部族地粮食由各部族自行保存,城内所能建造的仓库已经建到了极限。其他区域又不能占用,所以我建议部族将粮食分一部分到族人家中,根据人口多少分配,让每一个族人和家庭为部族分担粮食存放困难,这些粮食就归族人所有。将来也不会再收回部族!”这是对粮食分配大原则,以前的长老会议上。这种问题不会有更多的讨论,基本上就直接通过了,有什么细节问题则在以后的长老会上研究。但这一次不同,长老们地意见之多是我此前所没有想到过的。

    “族长所提出地办法。的确是可以解决眼前的困难,不知道按族长地意思,是不是要在族人家中建仓?”一名长老小心地问道。

    “是!可以这么多,只不过这是私仓,而不是公仓!以后部族不得要求族人把粮食再交回给部族!”我很明确地答复道。

    “那要是族人保存不妥,让粮食损耗了,不够生活,这要不要部族再给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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