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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中华史第一部:中华根_分卷阅读_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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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部落能够变成国家,图腾功不可没。

    但,图腾变成神,好理解;变成法,想不通。图腾是神秘的和具象的,法律则是理性的和抽象的。图腾,怎么会变成法,又怎么能变成法?

    秘密在人。

    马克思说得非常清楚:人到世间来,没有带着镜子。他怎么知道自己是人?只能通过他人。比方说,保罗是人。彼得发现自己跟保罗一样,因此彼得知道自己是人。但这种方法靠不住。彼得要靠保罗证明,保罗又靠谁证明?靠彼得吗?那就成了“相互论证”。于是保罗只能靠乔治,乔治只能靠玛丽,玛丽只能靠彼得,彼得只能靠保罗。这又成了“循环论证”。而且,只要其中一个“不是人”,整个证据链就会断裂,结果大家都不是人。

    人的确证,如何实现?

    只能靠“超人”。

    是的,超人。他必须是人,否则不能证明人是人;又必须超越一般人,否则不能证明所有人。图腾正好符合这个标准。它是“族的祖先”,因此是“人”。它是动物、植物或者自然现象(比如电闪雷鸣),因此“不是人”。更何况,它还是神圣和神秘的,因此是“超人”。

    可惜,图腾局限严重。它只认本族,不认他族;只认族民,不认国民。罗马面临的便正是这个问题,他的国民是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这就太难办了!使用本族图腾吧,其他民族不认;保留各族图腾吧,天下分崩离析;干脆不要图腾吧,又无法认同身份。

    幸亏罗马人想到了法律。

    法律为什么就能代替图腾呢?因为罗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私法又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人法的意义,就是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了“什么是人”。罗马法规定,“法律意义上的人”有三个条件:第一是“具备人格”,第二是“享有权利”,第三是“承担义务”。其中,第一条又最重要。因为没有“人格”,就不可能“享有权利”,也谈不上“承担义务”。

    人格表现于法律,就是“权利”,即“身份权”。身份权有三种: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自由权是基本人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的特权,家族权则实际上是父权。一个人,如果没有家族权,就不是“男子汉”;没有市民权,就不是“罗马人”;没有自由权,那就“不是人”。

    反过来也一样。[8]

    这就可以实现“身份认同”。因为一个自由人只要被授予市民权,他就是罗马人。同样,这也便于“国家治理”。因为只要剥夺一个人的身份权,他就可能成为“孤魂野鬼”,甚至“人民公敌”。[9]

    只不过,这一切都是通过“界定法律地位”来实现的,因此是“以法治国”。而且,这个人原来属于哪个国家、民族、阶级,都变得不再重要。正如只要皈依佛门,就是“佛教徒”;接受洗礼,就是“基督徒”。

    宗教,是没有国界的国家。

    法律,是并非图腾的图腾。

    既创造了法律(罗马法),又创造了宗教(基督教),罗马岂能不牛?

    认祖归宗

    罗马法,确实让人叹为观止。

    这是一个逻辑严密、思路清晰的系统。公法与私法,私法更重要;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更重要;具备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人格更重要;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自由更重要。安全、自由、身份认同,都能通过法律地位来实现,岂非“不是图腾,胜似图腾”?

    事实上,法律也是“超人”。法律为了人、属于人,因此是“人”。法律抽象普适、铁面无私、六亲不认,因此“不是人”。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所有人在它面前都一律平等,因此是“超人”。

    法律,又岂非“不是神祇,胜似神祇”?

    以法律代图腾,当然比“以神祇代图腾”棋高一着、智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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