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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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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遂成feudal systemmarc bloch,feudal society,英译本,译者(london,1961),此书为研究欧洲史者必读,特请王毓铨先生回国之便带回一部,希望早日译为中文出版。。其译为 “封建制度”已属勉强(愚意早应译为日文之“谱代”发音为fudai,与法文之feodal更为接近)。

    如即以feudal system为中国之封建,则其间共通的特点,更不容忽视。这些共通的特点经过多数专家的集体研究,大约可以综揽于以下三点详28页注1内 feudalism in history。:(1)威权粉碎(fragmentation of authority)。即封建制度行时,虽仍有中央王室的残型,其实税收之征集与支付,民法与刑法之裁判,以及兵役的区处,全由以下地方首脑就地做主。也可以说是集“地方分权之大成”(2)公众事宜成为私人产业(public affairs becoming private domains)。裂土封茅,必经过遗传,才能固定。所以中国传统,以“桐叶封弟”西欧则由为君者以泥土一块,执于为臣者之手中。两方都象征方域内的土木,全部成为受封者的家产,通过遗传,永为恒业。这样一来,所谓政府,必为私人政府。皇帝的宝座以家传的不算,而是要下至各乡邑,全部出诸遗传,全部成为私人家业,而且这样以私为公,以公为私的办法,并非短时间的违法,而是长期间的合法才算是封建制度。也就是要做到左传里所说:“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才算发扬了封建精神,以致全民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都有尊卑上下的序次。所以封建(feudalism)必有“次层封建”(subin-feudation)。(3)武士传统(warrior tradition)。根据以上所述,全民都在一个金字塔的形式下保持其固定的身份,则其社会组织,已近于军事机构。武士的活跃,是为必然趋势。这种武士身份,有其社会价值,并非普通的职业军人,也无平时与战时的区别中国在先秦,毫无重文轻武现象。“军事部分不仅在政治机构中被尊重,而且认为有高度价值。”见于frank “phases and modes of combat in early china”chinese ways in (cambridge,massachuetts,1974)。

    基于以上三个条件,中国历史之可以称为封建社会的阶段,至为短暂。卜德教授认为古代商周之间为一个封建阶段,魏晋南北朝间又为一个封建阶段同28页注1。还有人认为他引用这名词过于广泛。因为汉末统一的帝国已不存在,只有天下分裂,动荡期间,不成其为制度也。

    所以将汉、隋、唐等统一的大帝国,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 system相比,已属不伦不类。而中国固有的名词“封建”亦与“郡县”对峙。前者出诸遗传,着重地方分权;后者则凡人事派遣任免,全不受遗传之限制,完全出于中央集权。称郡县制为封建,更是滥用名词。

    至于明朝,中央集权已登峰造极,重文轻武,也史无畴匹,而且除皇位之外,凡遗传之官职则无实际之权责,有权责之官职则不遗传,可谓与以上三个条件,完全相反。即明儒顾炎武之郡县论也称当日政治制度,放弃封建精神过多,矫枉过正,不合实际顾炎武曰:“封建之废,自周衰之日;而不自于秦也。”又曰:“今之君人者尽四海之内为我郡县,犹不足也。”以上见亭林文集(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16。顾之反对矫枉过正,由杨联陞简单地介绍于英文读者。见yang,liensheng“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in chinese government in ming times:seven studies,hucker(ny。,1969),p10。而今人三百多年后,仍称朱明王朝为封建,是即以皇位继承为封建。如此则今日英国,尚未脱离feudal system矣。滥用名词,容易改变观感,发生错觉。笔者所专攻者为明代史,最近十余年来,发觉中外著作,滥指朱明为封建,以致引用史籍,不假思考,以讹传讹之处,重见叠出。姑举二三例如次:

    万历帝朱翊钧中年之后荒惰成性,最为现代学者指斥为封建威权的代表。1599年,他因为三个皇子的婚礼,手令户部进银二千四百万两,作为大礼及采办珠宝的费用,与以上所述公众事宜成为私人产业的条件符合,被研究明史的专家,研究货币金融的专家,以及为专题论文的作者引用,不止一端认为此二千四百万两白银业经万历使用者,有李光璧,明朝史略(武汉,1957),页135;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4),页463;龚化龙,明代采矿的发达和流毒,(明代经济,包遵彭编,台北,1968),页127。类似者尚多,也有记入西文资料中者。。其实当时户部每年的收入,以白银在北京收受者,不过四百万两左右。这二千四百万两数目之庞大,即有蹊跷。如果读者细阅明史沈一贯传,即可见: “时国本未定,廷臣争十余年不决。皇长子年十八,诸请册立冠礼者益迫。帝责户部进银二千四百万为册立分封诸典礼费以困之”明史(中华书局1974标点本)。。其故事重点在“以困之”三个字。当时户部无此庞大之款项,万历亦无意动用此庞大之款项。只是廷臣一定要他立皇长子朱常洛为太子(万历自己属意皇三子朱常洵),他就要廷臣进银二千四百万两作为要挟。站在廷臣这一方面的,还有户部尚书杨俊民,接到皇帝手令日内,死于任所。廷臣报告皇帝,即称“本官亦因之而毙”神宗实录(台北,1966影印本),页6207。。可见问题在于君臣不和,而非罄国库数年收入为皇室一朝花费。此白银亦未缴拨。

    后来万历屈于众议,立常洛为太子,常洵被封为“福王”建藩府于洛阳。皇帝手令湖广山东河南三省,拨田四万顷,作为福王庄田。四万顷为田四百万亩,为数千万人民衣食的来源,其拨为一人家业,确有封建制度的趋向。如果此事属实,则若干历史家称明代为封建,不容置辩。

    可是福王如领有此庞大的产业,势必按照封建制度的办法,将其领域实行“次层封建”裂土封茅地给予亲信掌握,并以遗传的方式,使巡视庄园者即为武士,才能永保无虞。事既如此,则私人财产以私人军队巡卫。李自成造反时,福王麾下必有组织的抵抗,决不会无声无响,束手就擒。至此事已可疑。

    因此研究明史者,又必追索原始资料,访查真迹。其实万历指派四万顷,是和群臣讨价还价的办法。万历自己就减为二万顷,为原索之半。而福王也再三“推辞”而真正的问题,又不在田土,而是佃金。缘河南在明初,地广人稀,以后数世纪后,开垦之地称为“白地”其主权常有问题。地方官斟察之后抽税若干,既未并于一般田赋,也难说是官田的租金。山东亦因黄河改道,淹没后又变为干地而开垦的田土,情形亦复类是。湖广地形变化,开垦更多。昔日湖沼成为“圩田”;以前河岸瘠土,仅征“芦课”者,至此也有增进为良田的形势笔者所著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16th century ming china(cambridge,1974),pp107-108;254。根据不完全史料,可以看出这些土地的税收,纵未全部饱地方官之私囊,也未完全公开交代。皇帝也不直说,而总是漫天要价,责成这三省官员,在他们出进之间,每年以银四万六千两交福王,以作王府用度。各官员口称无田时,福王派人在河南侦查与地方冲突,事诚有之。但是将十多个县份的田土,划为一人的产业接管,则技术上亦不可能。迟至1617年湖广官员只承认每年缴银三千六百五十九两。因之笔者估计,福王掌握极少数田土之外,所谓庄田,实为现金津贴,年入不过两万两神宗实录,页 9771,9773,9825,9881,9901,9920,9924,9942,9946,9957,10089,10339,10526,10611,此实情亦摘录于笔者所著1587: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new haven,conn1981),中文版为万历十五年(台北,食货,1985)。。虽说数目浩大,和四百万亩的田地比较,则不可同日而语矣。

    又崇祯时堵允锡奏疏称:湖广之“长(沙)善(化)两邑,旧额百万亩,今入藩封者,且七八十万亩”今日仍有人摘此作为明代为封建社会的例证1979 年冬,笔者见傅衣凌先生的明清土地所有制论纲排版,页25,38,仍有这段记载。特与友人james geiss君造访傅先生于旅舍,告知本页注3情事,但不知论纲出版时曾修正否。。其实堵允锡所称亩数,全无实据。日本学者清水泰次终身研究明代土地制度。他在1928年即作文指出事不可能,堵信口开河“无数字观念”清水泰次,投献考,载在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1968),页404。原文登载于1928年7月,东亚经济研究,12卷3号。亦见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又如两县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割占为庄田,又有王府旗校巡逻征税,则满清入主,势必有极大的冲突,此亦与实际情形不符。

    以上三数事,即可以看出不顾客观条件,只从原始资料断章取义的摘录若干文句,无学术价值。因其只能对当日的事实真相,作无实际贡献的参和,以表白作文者本人说有根据。而其实将16世纪白银流通状态,土地占有情形,地方官之行政效率,皇帝与廷臣的关系全部混淆,使以后治史者,不知如何下手。其所褒贬,倒与今人无关。只是旧社会的弱点,今日亟需避免及改革之处,则因此名词错用,以讹传讹,反被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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